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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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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05 10:37:08 打印 字号: | |
  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诉讼代理人中,除律师、法律工作者可能依法收费外,其他代理人一律不许收取费用;律师、法律工作者收取费用时应当以所在事务所的名义收取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
来源:本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张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