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收案范围:
1、由本院作一审(含上诉经二审终审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申请执行应具备条件:
1、据以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①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民商事法律文书,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②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③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3、申请人适格。
4、案件属本院管辖。
5、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到本院办理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可供执行财物的地点、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