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核算应预交的诉讼费,并通知当事人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当事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本院受理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时向上诉人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本院受理的诉讼保全、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核算应预交的诉讼费并通知当事人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4、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一审裁判文书各一份。经本院审查同意缓交、减交的诉讼费的,当事人应按诉讼费缓交、减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足额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上)诉处理。
5、本院在中国银行开设收费专户。户名:市财政局非税管理专户—诉讼费专户,开户帐号:13769308091001,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怀化分行迎丰中路分理处。当事人可直接到开户行或通过银行转帐交纳各类诉讼费。
6、当事人要求退费的,应向审判庭负责案件审理的承办人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交预交诉讼费凭证、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经审查符合退费的,由承办人签字,经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后,由当事人到本院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