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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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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05 09:24:18 打印 字号: | |
  立案工作简介

  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任何案件在进入诉讼前都必须经过立案审查,其分为民事立案、刑事立案、行政立案、上诉立案、申诉立案、执行立案等。立案除要求具备手续完备、内容明确、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外,还分别要求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民事案,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其他几个条件。

  刑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

  行政案,原告合格,有明确的被告,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上诉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的案件。

  国家赔偿案,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申诉案,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有错误。

  执行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具备给付内容,负有一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

  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针对不同种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刑事审判工作简介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且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刑事审判工作有三个基本的特点:1、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2、审判活动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保障的条件下进行;3、同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刑事审判工作分为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四种程序,但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四种程序。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可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行政审判工作简介

  行政审判是我国的三大审判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实施,行政审判经过了十余年的艰辛历程,现已逐渐为社会所认识、理解、接受和习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判规则体系。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解决了大量强势组织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向着良性互动方向发展。

  不断拓展行政诉讼的新领域是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内在保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行政审判已成为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性的关键。

  民事审判工作简介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之一,民事审判庭依职责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审判审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如宣告失踪、死亡等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利和诉讼权利。

  审判监督工作简介

  审判监督是指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照一定程序再行审理的活动。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依当事人申请提而起再审;二、法院自身提起再审;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再审的原则,是坚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依法纠错,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诉讼行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来源:本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张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