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日前,经中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商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经过此次诉讼,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提高了证据意识,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
2007年12月,原告张桂戍因产后不适在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 手术。2009年2月16日,原告以医院在手术时未经原告本人及亲属同意,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身体损伤为由,起诉要求赔偿8万余元。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手术时征得了原告家属的同意,未违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却因档案管理不善,无法提交有关证据。
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张桂戍人民币15000元。